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和奖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调动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构建安全和谐的工作、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南阳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南阳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消除隐患等于消除事故”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学院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或部门因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的,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对责任人、实验室、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出现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认定及奖惩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管理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存在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
(一)违反国家、学校、学院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导致实验室安全管理混乱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
1.存在且不限于以下加热、带压且无人值守及未采取隔离措施的实验:
(1)所加热的对象含有超过100mL或100g易燃物(固体或液体,下同);
(2)在加热的设备周围一米范围内存放单包装或总计超过100mL或100g易燃物;
(3)使用氢气、硫化氢、一氧化碳、乙炔、氧气或氨气等危险性气体的实验。
2.未经培训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等实验室安全规定。
3.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指导教师允许,擅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未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
5.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与义务。
6.头发过肩学生披头散发进入实验室。
7.在加热情况下用磨口塞密封进行实验。
8.实验室卫生脏、乱、差,仪器设备摆放不规范。
9. 实验时未规范穿戴工作服。
10.骑行电动车/自行车进入实验楼。
11.实验期间玩手机、打游戏等。
12.在实验楼区域对电动车电池进行充电,超负荷使用插座或使用与实验无关的电器,或无人值守的实验室存在给手机或其他用电器电池充电的情况。
13.穿拖鞋、凉鞋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14.在实验楼内饮食(含饮料)、煮食或者抽烟,将水杯带进实验室内。
15.在实验室内存放可折叠床。
16.没有及时关好通风柜柜门,或者开展气味比较大的实验未提前告知引发师生恐慌的。
17.使用排插连接单个功率大于500W的设备、单个排插上连接的所有设备总功率大于500W以及在排插上连接加热设备等情况。
18.使用过期气瓶,钢瓶未固定,摆放及使用不当,有氢气、氧气等易燃易爆钢瓶实验室未通风。
19.使用不合格非金属管作为主管路与高压设备或钢瓶连接等。
20.吹风筒等大功率电器用完未断电。
21.未按规定将试剂分类存放于专用试剂柜,未及时将取用试剂放回试剂柜;试剂柜未落锁,处于常开状态;未按时对存储试剂(包括教学、科研用途试剂)进行清点。
22.在实验室储存超量易燃易爆试剂,存放总量超过50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大于20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或在实验室开展中试试验。
23.未严格执行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月报。
24.私自将实验药品带出实验室
25.随意将物品丢弃在公共区域,不主动告知等到被查监控发现相应人员。
26.将实验室大门常开不主动关闭的。
27.擅自开展未经审批通过的过夜实验,未严格执行过夜实验巡查或值守工作的。
28.未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
29.特种设备未及时登记备案,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30.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废弃物的,未及时处置实验废液或废弃物的。
31.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所管辖的实验室未按照职业卫生及安全要求配备安全实施或个人安全防护装备,或未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的。
32.实验人员在需要防护的实验室内未穿戴必要的工作服或防护用具。
33.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
34.其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二)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开展的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实验室年度内两次出现无专人对接现象。
(三)实验室年度内一次接到学校安全整改通知,或年度内同一问题两次接到学院安全整改通知,或接到口头或书面安全整改通知未按时回复并未按时落实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短期内又反复的。
(四)学院及以上层面组织的安全检查,单个实验室,年度内被要求进行整改的条目,总数达到五条及以上的。
第六条 对于存在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的相关实验室及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一)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等处理。
(二)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按照《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管理责任人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或生物与医药学科研究院办公室主任、涉事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等处理。
(四)对责任实验室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限期整改、关停整改等处理。实验室关停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实验活动,全体实验室人员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学习,整改完成后由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
(五)同一年内,同一实验室出现三次实验室安全隐患管理责任,将暂时关停实验室,全体实验室人员重新参加实验室安全学习,全面整改后通过实验室安全检查组验收,实验室方可使用。
(六)如所涉及实验室安全隐患管理责任情节恶劣,或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推卸责任的,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在院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追究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安全事故。
(一)违规购买、租用、使用危险性气体、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压力容器、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二)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立即上报学院有关职能部门。
(三)私自改变、改造实验室内布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除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四)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
(五)委托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对实验室或实验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检测或鉴定等。
(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实验室发生起火、溢水、实验室异味严重或异味外泄等情况,经实验室人员及时控制,未造成人员损伤,学校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
第八条 对于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相关实验室及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一)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批评教育谈话、院内通报批评、暂停实验室使用权等处理。
(二)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书面检查、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2周,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经个人申请、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重新进入实验室。
(三)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管理责任人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或生物与医药学科研究院办公室主任、涉事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批评教育谈话、院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对责任实验室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关停实验室不少于5天。实验室关停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实验活动,全体实验室人员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学习,整改完成后由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较大安全事故。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提供、使用、处置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危险化学品,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或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二)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国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立即上报学院有关职能部门。
(三)实验室不具备相应资质,且未经评估、论证、审批开展有风险性动物实验、进行危险性病菌、病原体培养或其他风险性实验。
(四)在教学、科研范围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化学衍生物。
(五)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安全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实验室发生人员损伤(含急性中毒)、爆炸、火灾、溢水、有毒气体泄露、漏电、触电、危险化学品泄露、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械电气安全事故等,经实验室人员及时控制,造成一次轻伤3人(含)以下,或学校财产损失1-5万元。
第九条 对于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相关实验室及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一)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暂停实验室使用权、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1年等处理。
(二)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书面检查、院内通报批评、记过及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1年等处理,并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4周,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经个人申请、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重新进入实验室。
(三)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管理责任人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或生物与医药学科研究院办公室主任、涉事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1年等处理。
(四)对责任实验室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关停实验室不少于10天。实验室关停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实验活动,全体实验室人员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学习,整改完成后由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实验室发生伤亡(含急性中毒)、爆炸、火灾、溢水、有毒气体泄露、漏电、触电、危险化学品泄露、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械电气安全事故等,造成一次死亡或重伤1人(含)以上或轻伤4人(含)以上,或学校财产损失5万元(含)以上。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实验室及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一)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暂停实验室使用权、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处理。
(二)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书面检查、院内通报批评、严重记过及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1年等处理,并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6周,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经个人申请、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重新进入实验室。
(三)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管理责任人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或生物与医药学科研究院办公室主任、涉事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处理。
(四)对责任实验室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关停实验室不少于20天。实验室关停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实验活动,全体实验室人员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学习,整改完成后由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事故直接责任教师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具体比例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人因迟报、瞒报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处理标准从重处罚,需书面记录实际情况,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导老师和实验操作人员尽职守责或完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人员和实验室处理方式采取“一事一议”,从轻或免于处罚。
第四章 追责程序及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实验室所在主管部门(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生物与医药学科研究院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对所涉及的隐患责任、整改方式、追责方式等进行确定。如无异议,实验室所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并上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在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实验室所在主管部门(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生物与医药学科研究院办公室)立即组织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原因、事故损失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成立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书面《事故调查报告》。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需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教职工、学生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校内专家进行复议。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奖励
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忠于职守,安全意识较强,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减少事故和经济损失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对排除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作出贡献、举报重大违规问题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连续两年内实验室未发生安全隐患、事故,安全管理规范的实验室和个人优先推荐南阳理工学院优秀实验室和优秀实验室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人员、合作科研者等非本校师生在我院开展实验前,须签订实验室安全协议,责任追究方式按协议约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现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