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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理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阳理工学院文件

南理工字〔2021〕13 号





 


 

 

关于印发《南阳理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阳理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第 9 次校长办公会议、第 17 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理工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实现科学规划布局、完善管 理体制、提增质量效益,更好地发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学校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 372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20 )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办学是指经教育部或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由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单独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中外合作人才培养项 目。

第二条 合作办学坚“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理念“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培养具有跨文化交流能力较强专业素质具备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在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学生个性化成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发挥积极带动作用。

第三条 开展合作办学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我


 

 

校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第四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与高水平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第二章 立项和申报

第五条 开展合作办学应着眼于南阳理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需要,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学科或专业开展合作。

第六条 拟申报合作办学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和外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对应,且在我校已举办有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七条 有合作办学意向的二级学院向国际交流合作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际交流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学院与国外教育机构进行沟通洽谈。达成合作意向后,由二级学院向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提交《南阳理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 表》,报请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第八条 合作办学批准立项后由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确定项目名称合作专业办学层次培养目标学制毕业文凭及学位、招生计划、教学计划、课程引进门数和名称、教育质量评估与监管办法经费筹措与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


 

 

争议解决办法等。由申办合作办学的二级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国际交流合作管理部门会同依法治校办公室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合作办学申报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合作管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学院共同进行项目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第十 交流作管理门按教育和河南育厅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整理经校领导审阅签发后 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并将反馈意见和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学院。

第十一条 在取得合作办学批准证书并到相关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前,任何部门和学院不得以合作办学的名义发布招生信息。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南阳理工学院合作办学实施三级管理制度。南阳理工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为第一级管理机构,中外双方共同组成的中外合作办学联合管理委员会为第二级管理机构,合作办学实施学院为第三级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和管理合作办学工作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外事、 教学财务招生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


 

 

部、人事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主要负责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际交流合作管理部门,负责沟通协调和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由中外合作双方人员共同组成合作办学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具体管理与实施。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中方分管副校长和外方指定人员担任,成员由合作双方指定的相关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中方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 所在院以负责合办学语教公共外语教学部门是合作办学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单独的合作 办学管理机(科室和岗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合作办学教学 和学生管理未单独设立合作办学管理机(科室的学院 责合作办学教学管理的人员每学年免除 15%的基础教学工作量。实施过程在教学和学生管理作中充分体现合作办

优越性,加强国际化育人环境的建设。项目实施学院具体职责如下:

1. 合作办学党建工作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2.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双方合作办学协议,与外方协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等,做好对外联络和课程对接。


 

 

3. 负责合作办学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做好中方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教材选用及审查、教学活动安排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4. 负责外方教师及引进外方课程的教学安排与管理。

5. 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6. 组织选派合作办学教师和学生出国进修、交流。

7. 负责为达到要求的学生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8. 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组织完成年度报告工作、合作办学评估工作。

9. 负责将出国学习、交流的学生信息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

10. 负责 “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注册系统”的学生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部门职责

国际交流合作部门是合作办学的统筹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对外合作办学科,负责组织合作办学的立项审核、报批、监管 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对合作办学的运行实施进行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2. 指导参与合作办学的论证、审核、洽谈、报批、备案、年报和评估等工作。

3. 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校内相关部门和学院、外方合作机构就教学、管理等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协调。

4. 协助人事管理部门办理合作办学所需外籍教师和外方管


 

 

理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5. 协助教务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等职能部门对合作办学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6. 负责合作办学教师和学生出国等涉外手续办理。

7. 负责向外方合作机构支付教学支持费用的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教务管理部门职责

教务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合作办学教学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合作办学所需的教学条件、课程教学管理、学生信息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合作办学申报的论证,组织制定合作办学的人才培养方案。

2. 负责合作办学学生的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

3. 负责合作办学引进外方课程及其学分的认定和教材审定工作。

4. 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 指导合作办学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6. 核定合作办学中方教师教学工作量。

7. 对合作办学学生所修雅思、托福、TOPIK 等国际外语水平考试课程的学分进行置换。

8. 负责为合作办学出国学生所获国外教育机构的学分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人事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为合作办学引进师资、开展师资培训并构建激励机

制。

2. 负责合作办学中外双方教师的聘任工作。

3. 负责审批发放合作办学中方教师课酬

第十九条 招生就业管理部门职责

1. 合作办学招收学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2. 合作办学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

3. 负责公布合作办学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和宣传工作。

4.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项目在招生专业目录

 

中分列执行,并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

5. 负责办理合作办学毕业生就业手续。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部门职

负责建立合作办学质量监控体系,对合作办学进行日常监控和评估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合作办学教学质量检查和监控工作。

2. 协助指导合作办学年报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门职责

1. 负责指导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进校后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等工作。

2. 负责合作办学学生享受国家奖助贷等同等政策待遇的落实工作。

3. 为合作办学学生配备专职辅导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待


 

 

遇。

第二十二条 发展规划部门职责

 

1. 为合作办学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

2.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合作办学专项规划,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和评估专项规划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职责

1. 为合作办学设立专项经费,负责合作办学的财务管理工

 

作。

2. 负责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申报工作,统一办理项目的收

 

支业务。

3. 按照合作办学年报和评估工作要求,提交合作办学的年度财务报告。

4. 按照合作办学协议要求按时向外方合作机构支付教学支持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后勤管理部门职责

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用专项经费为合作办学购置项目资产和进行专项资产管理。

2. 后勤管理部门协助相关学院为合作办学学生提供教育、管理和后勤服务,负责安排合作办学学生相对集中住宿。

第二十五条 公共外语教学部门职责

1. 根据合作办学培养方案对外语学习的要求,制订外语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2. 承担合作办学外语教学任务。

3. 负责外籍语言教师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合作办学协议应对财务事项做出妥善安排,维护合作办学非营利性质。社会力量为中外合作办学提供辅助性服务的,应合理确定服务费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将合作办学学费优先用于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合作办学经费来源为项目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相关费用、学校投入的支持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外方费用

指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规定需向外方学校支付的教学和管理支持费用(含税款,或者规定应由我方承担的外方教师的差旅和授课费等支出。

(二)我方费用

1. 国际交流合作管理部门管理费用

学校根据举办合作办学项目数量划拨管理费,由国际交流合作管理部门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合作办学申报、年报、评估工作; 国际邮费及电话通讯费用;项目宣传推广费用;合作办学教师及学生出国手续办理费用等。

2. 实施学院专项经费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向合作办学实施学院划拨专项经费,由实施学院负责管理使用。按每个项目每年学费的 5%划拨给实施学院作为合作办学教学质量调控金。3%作为合作办学作为合作办学管理人员和承担外方引进课程教师的绩效奖励,每年初由人事管理部门核算后随二次绩效分配划拨项目所在学院并由项目所在学院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其中承担引进外方课程教师的课酬系数最高不超过 2.0。2%作为合作办学事业发展经费,用于与合作办学直接相关的教师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年报、评估以及学生国际外语水平考试奖励等支出。

3. 外语教学课时费

承担合作办学国际外语水平考试课程教师的课酬系数最高 不超过 1.6。

第二十九条 合作办学经费的结算和划拨,由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国际交流合作管理部门执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条 合作办学实施学院负责提交合作办学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列入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国际交流合作管理部门根据


 

 

项目所在学院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对合作办学工作开展情况进 行初步检查,汇总后向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合作办学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没有完成本年度合作办学项目教学与管理工作、实施效果较差的学院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学院将进行追责,并降低合作办学教学质量调控金。

第三十二条 对申报获批的新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加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并获得通过的项目,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划拨专项经费。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合作办学协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管理部门协同项目申请学院及相关部门拟定,经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正式协议文件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国(境)内外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进行招生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合作办学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国际交流合作管理部门、教务管理部门的审核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颁发我校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合作办学发布招生简章须经学校审核,并在上级审批部门备案,不得进行失实宣传。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方面,参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中外合作办学补充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中外课程合作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南阳理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

(样表)


 


 

 

 

 

 

 

 

 

 

 

 

 

 

 

 

 

 

 

 

 

 

 

 





 


 

 

 

 

 

 

 

 

 

 

 

 

 

 

 

 

 

 

 

 

 

 

 

 

 

 

 

 





 


理工院党办公室 2021  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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