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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提高实验人员的责任心,强化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和形式,建立科学规范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体系及运行机制,预防安全事故,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根据《南阳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河南省工业微生物资源与发酵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称省重点实验室)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院内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实行持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组”,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学院实验室分管院长  省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副组长:综合实验实训中心主任  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  团学办主任

成员: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全体人员、团学办实验室安全专干、各实验室专、兼职管理教师及实验室安全巡查部全体人员。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相关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队伍建设等。

(二)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汇报。

(三)参加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组织师生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

(四)协调、配合学校及上级部门的各类安全监督检查。

(五)根据学校或上级部门安全监督检查的反馈意见、整改通知和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做到所有隐患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和支撑保障全部落实,实现闭环管理。

(六)负责学院实验室各类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材料的收集、统计、上报和存档工作。

(七)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作出处理,并如实向学校汇报。

第三章  安全检查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执行,主要包括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实验场所、安全设施、基础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机电等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等内容。

第七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专向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巡查:实验室安全检查组成员针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日常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每周至少两次,重点巡查以下现象:

1. 实验室卫生脏、乱、差,仪器设备摆放不规范;

2. 实验时未规范穿戴工作服;

3. 不遵守实验课堂纪律:玩手机、打游戏等;

4. 在实验楼饮食;

5. 私自将实验药品带出实验室;

6. 私自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槽;

7. 头发过肩学生披头散发进入实验室;

8. 擅自开展过夜实验;

9. 未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

10. 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指导教师允许,擅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二)定期检查:实验室每天进行自查,并如实进行安全零报告,实验室安全检查组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三)专项检查:针对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废物、高温高压危险设备、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章  安全检查的要求与隐患整改

第八条 根据学院实验室实际情况,实验室安全检查组在安全检查过程中,严格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中的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逐项进行检查,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重点、有记录、有总结、有措施,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建立各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限期整改,按照“登记—整改—复查—核销”的模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第十条 各实验室是做好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实施主体,应积极配合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检查材料,并解释相关质疑,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凡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无法及时整改的,应拟定整改方案,提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直接威胁师生生命安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制止其操作,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准继续进行实验。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或上级部门、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通知是被检查实验室规范安全管理,进行安全整改的依据。对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或拒不整改而影响教学科研甚至造成事故的管理人员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并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隐患消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本科生从事实验活动时,有下列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扣除个人德育量化分5分,并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书面检讨。研究生和校企合作工作人员从事实验活动时,有下列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其进入实验室的资格一周,责令其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经研究生指导教师或企业负责人申请、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重新进入实验室。

1. 未规范穿戴实验服;

2. 在实验室大声喧哗、打闹、玩手机等;

3. 将食物(含饮料)带入实验楼,水杯带进实验室内;

4. 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指导教师允许,私自将实验药品带出实验室;

5. 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指导教师允许,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槽;

6. 头发过肩学生披头散发进入实验室;

7. 参与未审批和报备的过夜实验;

8. 严重违反设备操作规程;

9. 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指导教师允许,擅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十四条 在一学年内,本科生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根据第三次违反规定时的实验活动类别同时给与以下处理:(1)教学实验,取消其当次实验项目成绩,不得参加实验所属课程考试;(2)科研实验,取消其进入科研实验室的资格2个月,责令其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经指导教师申请、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重新进入科研实验室。累计违反规定超过三次者,每一次均按上述方式给与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科生以年级为单位,一学年内班级内累计出现违反以上规定5次(含5次)以上,扣除班级量化分0.1分。班级累计违规通报次数最少者,授予“实验室安全先进集体”,奖励班级量化分0.1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综合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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