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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卓越工程师”试点班导师及班主任选拔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卓越工程师”试点班的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班主任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导师及班主任职责,保证“卓越工程师”试点班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条件

(一)校内导师

1、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热爱学生,责任心强,表达富有激情和感染力、说服力;

2、有较高的教学和专业学术水平,且长期担任本科生的课堂和实践教学工作;

3、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讲师职称,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状况,善于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且在聘期内主持有校级以上(含校级)的在研科研项目,能够为所指导学生提供参与科研活动的机会。

4、与所指导的试点班学生专业一致或相近。

(二)企业导师

1、必须是大中型企业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2、必须为完成我校“卓越工程师”试点班教学任务或工程实践指导所需要;

3、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与其所从事的指导工作相同背景的高等学校专科以上专业教育背景;

5、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完成相应教学任务和实践指导任务。

(三)班主任

1、热爱班主任工作,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从事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满一年以上。

二、遴选与聘任程序

(一)在已有“卓越工程师”试点专业范围内,按照试点班每510名配备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各一名,每个班级设置一名班主任的标准进行遴选。

(二)“卓越工程师”试点专业所在学院根据本学院师资情况和合作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在征求教师本人和合作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预选名单,预选人数按照应配备导师人数的150%确定。本学院符合条件人员不足的可在其他学院或学校党政、教辅单位具备遴选条件人员中选择。

教务处根据相关学院确定的预选名单,组织试点专业所在学院、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产学研结合教育处)以及相关专家对预选名单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答辩),确定正式导师及班主任名单,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聘任。

(三)根据“卓越工程师”试点专业新增情况和新生选拔情况,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新增导师及班主任遴选工作,期间若有变动缺额的,经相关学院申请,学校可组织补选工作。

(四)“卓越工程师”导师及班主任聘期一般为四年。

三、工作职责

(一)校内导师工作职责

1、关心学生成长,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2、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注重对学生人生方向、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吃苦精神的培养以及良好生活习惯和个性养成的引导;

3、结合学生学习兴趣,对学生选课、专业方向选择、学习方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指导;

4、积极与学生班主任沟通交流和了解情况,主动联系学生,每学期要与所指导学生至少进行1次专业教育讲座,并接受所指导专业学生的邀请或主动与学生进行座谈交流;

5、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教育学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6、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初步的科研能力训练,指导学生参与工程实践活动;

7、负责指导学生毕业实践工作。

(二)企业导师工作职责

1、承担必要的课程教学任务和现场教学任务;

2、负责学生在企业实践时的管理、考核和工作指导;

3、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具体的实践工作;

4、根据需要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工作。

(三)班主任工作职责

1、了解和掌握卓越班学生思想动态、心理状况和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使学生树立远大理想;

2、组织参与实习实践和各项文体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协助做好学生的培养工作。

四、考核与管理

(一)相关学院负责对导师及班主任进行考核评估,主要对导师及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以保证学生培养质量。凡不履行导师及班主任工作职责者,暂停现有学生指导工作。对于认真履行导师及班主任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在职称评定、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评选或奖励活动中,应予以优先推荐。

(二)导师及班主任在每学期初要向所在学院提交指导工作计划,根据所承担的指导工作任务,阐明本学期主要指导工作设想、开设专业教育讲座次数和时间(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召开学生座谈会计划、学生工程实践指导计划等情况。同时要做好指导工作记录,建立完善指导工作档案(具体档案文本格式另行下发)。

(三)导师及班主任聘任学院每学期要对照导师及班主任学期指导工作计划、指导工作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对导师及班主任的指导工作进行认定性审核,并在指导工作档案中进行记载。

(四)导师及班主任由学校统一考评。每年分别评选出优秀档次1人、良好档次2人。其中考评优秀的学校予以奖励,考评基本合格的要进行警戒谈话,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五)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将取消导师资格。

1、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或严重违反学校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2、在教学工作中出现教学差错的。

3、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发生重大事故的。

4、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者。

五、待遇

导师给予200/月的指导津贴;年度专项考评为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班主任给予100/月的指导津贴;年度专项考评为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企业导师费用标准由各学院参照校内导师自行确定,费用从各单位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项资金中支出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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